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检查工作内容简介
根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的;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